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捉拿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