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谁砍罚谁,谁烧罚谁”、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因养殖、青贮等需求,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