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兽药厂购迸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检验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10月20日,A县农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H兽药门市部经销的10万支80万单位的兽用青霉素钾为劣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
(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
(3)罚款1万元。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劣药是J兽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J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第1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第2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兽药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