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20
B:30
C:60
出自: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