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黄河钻井总公司党委、黄河钻井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规定,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总公司车辆(含与总公司有租赁关系的车辆)。因违反规定驾车而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一律按照()原则,一切责任自负。
A:先撤职后处理
B:先处理后撤职
C:只处理不撤职
D:只撤职不处理
出自:石油钻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