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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