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售价等于受托方计税价)。发出材料的成本为18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9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为15.3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0万元。该批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成本为()万元。
A:270
B:280
C:300
D:315.3
出自:财务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