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母公司)尚未收回对乙公司(子公司)销售产品的款项合计200万元。甲公司对该应收债权计提了10万元坏账准备。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未发生实质损失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则编制2012年合并财务报表时,不正确的抵消分录是()。
A:借:应付账款200
B: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
C:借:资产减值损失10
D:借:所得税费用2.5(10×25%)
出自:财务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