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1日,为降低采购成本,向甲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X、Y、Z。阳光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480万元、增值税税额81.6万元、包装费4万元。X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产成品账面成本3万元,该产成品的不含税售价为3.3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支付安装费2.5万元。假定设备X、Y和Z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192.96万元、259.48万元、83.56万元。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X设备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179.74
B:180.301
C:209.116
D:209.677
出自:财务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