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民政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的设立县级市标准,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设市撤县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是: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以及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分别不低于( )
A:15万;l0万
B:12万;8万
C:10万;8万
D:8万;5万
出自:城乡规划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