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从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必须遵照卫生部颁发的(),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出自:医学临床三基(医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