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北方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三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长天”和“无敌”为商标。其中“长天”商标依法注册,但是“无敌”、“宝泉”商标尚未注册。由于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三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少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宝泉”、“长天”商标,几经周折,2007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长天”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2007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长天”商标。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宝泉”、“长天”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宝泉”和“长天”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法律基础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