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或者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操作;制作、传播()。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