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缓刑制度,就是指在 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充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