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登记管理规定,市内已婚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于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的不予按照计划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A:10周内;
B:2月以上;
C:90天内;
D:3月内
出自: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