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A:六十日    半年
B:九十日    一年
C:半年    一年
出自:中级经济师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