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A:110000、20000、1000
B:110000、10000、2000
C:110000、2000、10000
D:100000、11000、2000
出自:保险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