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