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C: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D: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状况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