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A:二分之一;10
B:二分之一;15
C:二分之一;25
D:三分之二;15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