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A:发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B:发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C:发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D: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