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A:15;二分之一
B:15;四分之一
C:15;四分之三
D:10;四分之一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