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财会法规与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