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财会法规与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