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83年公布的《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督原则》,()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监管。
A:分行的流动性
B:分行的清偿力
C:子银行的清偿力
D:子银行的安全性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