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发展较快,为了在业内取得比较好的经济实力印象,决定增加注册资本,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一幢坐落在闹市区的写字楼出资入股人民币1亿元,在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后就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可是被告知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的批准之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该信托公司称批件马上就下来了,现在要签订一个重大的合同,对方要看我公司的经济实力如何,请尽快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办好。工商局同意先给其作变更登记,要求马上将人民银行的批件送来。但是由于信托公司后来发现建筑公司准备入股的资产已经向银行作了抵押,于是就拒绝建筑公司的入股要求。建筑公司以双方已经签定了合同,资产抵押并不影响楼房的使用,要求信托公司立即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