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有一酿酒厂以改进工艺为名,购进食用酒精兑水配制成白酒,假借“幸福特曲”名义,以每瓶12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自2000年8月以来,共销售3000瓶,非法获利1.75万元,该工商所应给予()处罚。
A:以分局名义对酿酒厂作出行政处罚
B:以自己名义对酿酒厂作出行政处罚
C: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D:罚款7200元
E:没收违法所得1.75万元
出自:普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