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当按照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椎》中规定的水汽异常三级处理原则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且尽快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恢复正常。如果不能恢复并且威胁设备安生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
出自: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