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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A: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有效
出自:
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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