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A: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B: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C: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D: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E: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F: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出自:保险公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