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AC-121-58的规定,新件、标准件或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具备能追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的证明文件,其中不包括()。
A: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B:维修许可证持有人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
C:标准件或原材料的指定制造厂家说明
D: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出自: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