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E:15日
出自:00274《社会政策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