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截止到()。
A:2011年12月31日
B:2012年12月31日
C:2013年12月31日
D:2015年12月31日
出自:银行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