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使用过的器材,应当具有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的().
A:重要修理与改装记录
B: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C:合格证或其复印件
D: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
出自: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