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颁布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在领海以内海域进行全部拆除的设施,其残留海底的桩腿等应当切割至海底表面()米以下。在领海以外残留的桩腿等设施,不得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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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海洋知识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