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且数量不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在支取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单据上显示的货物准许的增减幅度为:()
A:10%
B:8%
C:0%
D:5%
出自: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