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97条规定:“船舶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船舶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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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