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出自:外经贸综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