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案例
2019年11月21日,甲市A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祥检验,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由甲市B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的菌落总数(N=5)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袼食品。A县市场监管局扣押了该超市库存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24包(55克/包)。随后该超市向A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以下资料:(1)涉案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的上一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2)涉案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的生产者B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关于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召回通知;(3)B县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结论为:B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生产的鸡汁素板筋为合格食品)。
2020年3月25日,A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超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24包(55克/包);(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20000元。
问题:
出自: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_行政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