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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 甲、乙、丙为T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丁人民币20万元,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丁在不满足于用甲从T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2.000分)
A、 代位行使甲在T合伙企业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T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甲在T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直接变卖甲在T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出自:
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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