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援的,( )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出自:西南石油大学土木工程施工与组织(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