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公司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两公司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同年5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向丙公司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公司无权向丁公司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公司无权向丁公司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公司有权选择向乙公司或丙公司履行义务
出自:安阳师范学院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