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个企业均为非国有企业。2004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正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净资产为6000万元。2004年4月6日,正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3项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谋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2)决定于2004年10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10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25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公积金中转增资本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出自:河南师范大学企业与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