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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返还或交付并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权利,可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关于一般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取回权则以取回权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实际控制为前提。特别取回权可分为( )
A、出卖人取回权
B、行纪人取回权
C、经纪人取回权
D、代偿取回权
出自:
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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