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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县东方钢管厂在济南市某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双方并且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江城县法院或济南市某区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钢管厂所供钢管质量不合格,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 问:你认为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出自:
西北大学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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