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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B.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C.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D.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出自:
国开会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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