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甲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人民币。甲建筑工程公司为了偿还向丙建筑材料公司购买建筑材料的货款,将承包合同获得6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的权利让给丙建筑材料公司,并书面通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该项目在竣工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而丙建筑材料公司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债权遭到拒绝,则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 )。
·合法,因为丙建筑材料公司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合法,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合法,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合法
出自:西南石油大学土木工程施工与组织(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