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编制综合指数的原则是( )。
(A) 质量指标指数以报告期的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B) 质量指标指数以基期的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C) 数量指标指数以基期的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D) 数量指标指数以基期质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出自: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统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