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是1994年一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成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获准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至1996年连续三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共计100万元,1997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以52%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每股95元的价格销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出自:河南师范大学企业与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