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出自:湖南大学-纳税申报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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